2001年7月3日 川地税发[2001]8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发挥调节作用的相互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
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各级地税机关一把
手必须亲自抓,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
进一步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川
办发[1995]89号文件精神,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二、摸清情况,加强重点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总局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摸清高收
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做好高收人行业和个人的收入、纳税等情况的收集工作,
在建立高收人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的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者的个人档案资料,进一
步加强源泉控管。根据全省实际,省局决定首批对5000名重点纳税人实施重点监
控,具体分配名单附后。
(一)在2001年9月30日前,各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局要求,结合当地实际,
做好2000年度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情况的摸底调查,在不低于省局分配指标的情况
下,认真填报《高收入行业纳税情况统计表》和《高收入者纳税情况统计表》并将软
盘按时报送省局。
(二)各地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要实施跟踪管理,掌握其动态收入情况,加强重
点监控,在年度结束4个月内,将《高收入行业纳税情况统计表》和《高收入者纳税
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
三、积极推广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工作
凡年收入达到6万元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
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进
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经地税机关查实,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
入的管理统计工作,对监控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四、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一)完善外籍个人申报制度。各地要对在所管辖的内外资企业、学校、科研单
位等任职受雇的外籍个人(含港澳台人员,下同)及可能发生应税行为的其他外籍个
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掌握当地外籍个人的纳税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要求外籍
个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
报其全部应税所得并缴纳税款。
(二)加强对外籍个人境外收入的监控。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发挥国际税收情报
交换的作用,一方面要认真核查外国政府提供的涉及内外籍人员的税收情报,该补税、
该罚款的要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规定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有漏报境外收
入嫌疑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及时向省局报告,通过向对方缔约国税务当局的情报交
换核实其境外收入,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税法尊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