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20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经省委、省政府
领导同意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0]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
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以税基扣除。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海外留学生在川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
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同时,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部门比照此条款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以维护《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