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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207号颁布时间:2001-07-30

     2001年7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20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经省委、省政府 领导同意对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0]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 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以税基扣除。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海外留学生在川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 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停止执行。 同时,一律停止执行有关部门比照此条款制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以维护《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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