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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电力企业农网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348号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成地税函[2004]348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电力企业农网还贷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445号)转发你们,并将征收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 如下,请立即贯彻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按季征收地方电力企业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期定为每季末次月的 15日内。   二、今年各征收单位给市局计统处报表时,把该收入暂时报入“其它收入”,明 年再报入市局计统处在报表中新增设的“农网还贷资金”条目内。   三、对2004年7月1日前按规定应补交农网还贷资金的单位,如一次性补交 有困难的,可由缴费单位拟定补交计划,并按规定进行补缴。   四、市局将把省局拨付的3%征收手续费全额拨付各征收单位,以用于征收工作 相关开支及表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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