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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334号
颁布时间:2004-11-05
2004年11月5日 成地税函[2004]33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有奖发票后加强普通 发票报销管理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78号)转发你们,并将我市作 废的普通发票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4年7月18日起,《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四川 省成都市饮食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旅馆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其 它服务业定额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成都市税控收款机 专用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旅馆业发票》、《四川省成都市摄影业发票》、《四川 省成都市洗染业发票》作废并停止使用。 从2004年11月1日起《四川省成都市农、林、牧、水产品及矿产品收购 (销售)发票》、《成都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作废并停止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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