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日 川地税发[2002]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
125号)、《
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1]126号)、《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
01]127号)、《
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已印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地税工作
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各地可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是规范税收执法
行为,减少和防止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切实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全面加
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其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有关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我省
地方税务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未经法制部门会
签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三是省局(含与其
他单位联合发文)作出的暂缓征收税款的规定,凡未明确具体时效的,一律按照二年
执行。
三、规范执法监督检查。一是执法监督检查归口各级地税法制部门统一管理。会
计监督由计划统计部门组织实施,政务公开由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综合性执法检查由
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必须进行的单项执法检查应由有关部门报法制部门统筹协调后组
织实施,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二是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省局将不定时通
报执法检查情况,对典型违纪违法行为予以点名批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执法责任制。各地应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责
任制,明确执法责任和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重点抓好县(市、区)地税机关和
基层地税所(分局)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完善;强化内部考核,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
地税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当包括对执法情况的考核。
五、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有关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紧密配合。根据我省实际,
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和经济追偿等事项,由法制部门
负责;责令待岗、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事项由人事部门会同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分
由人事、监察部门负责。
六、完善执法资格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执法资格制度,未取得执法
资格的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执法资格认证由法制部门会
同人事部门办理,执法能级评定由人事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办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每
五年由省局组织一次统考,每年的考试、考核由市、州地税局组织。全省地税系统暂
不单独发放《执法资格证》,2002年起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同时也是《执法资
格证》,实行二证合一。
七、建立执法评议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重视外部评议工作,定期邀请人大、
政协及纳税人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评议考核结果要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公务员
考核、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执法存在较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今年,全省各级
地税机关均要开展执法评议试点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为2004年起在全省
地税系统普遍推行执法评议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