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2]170号
颁布时间:2002-06-25
2002年6月25日 川地税函[2002]170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收购、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广市地税发[2002] 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华蓥市三友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该公司将闲置土地统一 收购储存,而后转让给其他用地单位和个人,实际上已发生了应税行为。根据《营业 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和《
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应当 征收营业税和契税。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监狱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