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5日 川地税发[2002]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
税发[200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如迁移经营(管理)地址、新
设独立分文机构、改变名称、改变隶属(主管)关系的,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管理。
二、以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了税务登记管理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
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组织,2002年1月1日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他行
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与国税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
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个别企业、事业单位的征管有争议的,可请当地政府确定,
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研究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积极制定相关征管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