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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收入结算凭证式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136号
颁布时间:1997-08-19
1997年8月19日 成地税发[1997]136号 根据成地税发[1997]133号文件规定,现将市局设制的“成都市饮食、 娱乐业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统一式样”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印制、批售。并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确因经营情况特殊,统一印制的收入结算凭证的内容不能满足经营要求 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由地税机关指定印刷厂印制。 二、定额发票使用60K的底纹纸;收入结算凭证使用打字纸。定额发票与收入 结算凭证的记帐联均须套印有色荧光油墨的发票“监制章”,收入结算凭证的“监制 章”和字轨号的套印位置参照发票的印制要求。结算凭证的基本联次为三次:第一联, 存根联(收银台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记帐联(财务存)印色为棕色;第三联 (业务部门存)印色为蓝色。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每本为25份。 三、各区地税局、各征收分局应于季末20日内将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及收入 结算凭证的购、售、存报表报市局征管处。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便于修改、完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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