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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娱乐行业实行定额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133号
颁布时间:1997-08-11
1997年8月11日 成地税发[1997]133号 为加强我市饮食、娱乐行业的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对饮食、娱乐行 业的建帐建制工作,市局决定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市饮食、娱乐行业实行 定额发票与收入结算凭证相结合的税收征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规 定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从事饮食、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另有规 定除外),一律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入结算凭证和饮食及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 纳税人原自行印制的酒水单(结算单及其他类似凭证)和使用的饮食、娱乐业填开式 发票,从十月一日起全部停止使用。填开式发票不再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收入结算凭 证统一纳入记帐凭证管理。 二、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由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和配售,经 营单位和个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定额发票使用许可证》和 《定额发票准购证》,凭“两证”申购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个别企业确因经营 情况特殊,统一印制的收入结算凭证不能满足需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 自拟式样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在指定印刷厂监制。纳税人应建 立定额发票和收入结算凭证的领用存制度,妥善保管票证,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报送报表。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规定的收入结算凭证并按时限顺序号填写,完整、 正确地反映顾客的全部消费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字迹要清楚,有准确的结算金额以 及负责人和收款人签字。婚宴酒席、集团会议消费,按结算总金额计收入,并填制收 入结算凭证。“作废”凭证应将各联次保存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收款时应据 实出具定额发票。填用后的收入结算凭证,按照每本的顺序号连同出据的定额发票存 根联一并装订成册备查,保存期为三年。 四、收入结算凭证统一纳入记帐凭证管理后,经营单位和个人以此作为记载经营 收入的原始凭证和反映经营收入的辅助帐,连同经营帐簿一并纳入财务和税收监管。 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以收入结算凭证粘贴簿作为税务机关认可的经营收入帐簿。 五、税款的征收分别实行以收入结算凭证、定额发票为计税依据,采取查实征收 和核定征 (一)以收入结算凭证和定额发票为主要计税依据实行查实征收 1.对饮食业和饮食、娱乐业兼营但能分别核算饮食和娱乐业收入的,采取查实 饮食业的收入凭证及“办法”规定不需填用收入结算凭证的收入和核实娱乐业的经营 收入及定额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其他应税收入计算征收流转环节的税收。 2.对饮食、娱乐业兼营但不能分别核算饮食和娱乐业收入的,以饮食业收入结 算凭证为计税依据,结合定额发票的使用情况,按照饮食和娱乐业的业务量,依照适 当的比例加计娱乐业的营业额,分别按照适用的税率查实计征流转环节的税收。 3.对娱乐业,原则上仍以定额发票为依据,采取查实征收的办法征收流转环节 的税收。即财务制度健全、定额发票使用情况较好,能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采取 查实征收的办法,或在查实的基础上以已使用的定额发票为依据,采取加计营业额的 办法计征税款,加计幅度以不低于20%为限。 (二)以收入结算凭证和定额发票为主要计税依据实行核定征收 1.对应使用收入凭证和定额发票而不按规定办法使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可视 其收入凭证和定额发票的使用情况或依照同行业、同档次、同规模的纳税人经营管理 情况,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流转环节的税收,并视其性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依照“办法”规定不具备使用收入凭证和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供 应早餐、快餐盒饭、凉粉(面)和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饮食、娱乐业的纳税人,可采 取由税务机关比照同行业、同档次、同规模的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征收流转环节税 收。 (三)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1.对财务制度健全,按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统一核算, 能正确计算和真实反映盈亏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 2.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和真实反映盈亏的纳税人,采取按收入附 征所得税的办法;对国营、集体企业中的租赁、承包、挂靠户和个体工商业户按不低 于5%的所得税负担率附征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相关问题 纳税人丢失、损毁一份收入结算凭证,按该本金额最高的一份加计营业收入;丢 失、损毁一本,按所使用凭证中金额最高的一本加计营业收入;应使用而未使用或弄 虚作假使用收入结算凭证的,按本地区同行业中收入水平最高的计征税款,并依照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一)实行查实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或申 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二)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记帐凭 证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为 偷税,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和收入记帐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发票和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两种或两种以 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收入结算凭证和定额发票票样另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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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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