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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82号颁布时间:1997-06-23

     1997年6月23日 成地税函发[1997]82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 发[1997]0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客运旅游定额发票和企业申请自印旅游游览场所发票由十二县(市)印制 外,其余旅游业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并根据各局需求量进行调拨。   二、我市的游览场所(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以及各名胜、风景点等)使用的门票均应由地方 税务机关监章。   三、七月一日起启用新版旅游业发票,各局要抓紧做好旅游单位原库存发票的清 理和新版发票的印制、配售等管理工作。   需要调拨旅游业发票的单位,请将发票种类和数量报市局,以便做好妥善的安排。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旅游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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