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124号颁布时间:1997-05-09

     1997年5月9日 川地税函发[1997]12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计税价格。今年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仍统一按中等稻谷合同 定购价格每公斤1.44元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变动,更不得以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 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农户的社会减免, 一定要做到先减免后征收;对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农户,要根据灾欠减免的总 量,依据欠收程度,给予减免照顾,并及时落实到位;对占用农业税计税耕地的农业 税任务基数,一定要认真、据实核减,把稳定农业税负担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贯彻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