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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081号
颁布时间:1997-02-21
1997年2月21日 川地税函发[1997]081号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做好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按照源泉控管办法,做好代扣代缴工作,与代扣代缴投 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明确责、权、利关系,共同做好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征管工作。 二、加强与代扣代缴单位的联系,适时对其进行政策业务的辅导,及时勾通情况, 主动帮助代扣代缴单位建立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 化,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根据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省财政厅川财预[1997] 14号文件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征手续费,仍按代扣代缴单位实际代征入库金 额的2%为比例提取,由税务征收机关按月从当地金库直接办理退库。征收机关应按 其代征工作质量和代征税款的多少,在提取比例内酌情支付。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 使用。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代扣税款及时入 库。对漏扣和未扣足的,应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同时,要严格对代征手续费的 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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