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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81号
颁布时间:1997-05-06
1997年5月6日 成地税发[1997]81号 为了加强全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规定, 现将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租金收入证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问题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川税 二[1986]484号文):房产税按年征收,原则上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份两次 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具体 申报缴纳期限可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及市局各分局自行确定。 二、关于粮食部门“两个机构”业务交叉,如何划分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问题 根据四川省地税局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文和市地税局成地税函发 [1996]160号文规定,对粮食部门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的不属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范围。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则可以享受免征房产 税、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其征免范围按两类业务收入的比例划分。对在具体征管中按 “收入”划分征免有困难的,可按两类业务的经营量来划分征免。 三、关于住房制度改革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问题 1.住房制度改革后,实行提租办法房改的,其应税房产,仍按房产余值计征房 产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征。 2.住房制度改革后,实行购买产权办法房改的(包括购买全产权和部分产权), 其应税房产凡未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不提取折旧的,暂不征收房产税;纳入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并提取折旧的,可依据个人购买房屋产权的比例,扣减原值后计征房 税。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个人购买房屋产权的比例扣减相应房屋所占面积后计 算征收。 3.实行集资建房的纳税单位,按照单位和个人的出资比例划分征免,即:个人 出资部暂不征收房产税,单位出资部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九五”期间政府的解困项目是否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099号文件规定,对“八五”期间由各 级地方政府安排的特困住房投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经请示国家税务 总局,“九五”期间在无新规定前,可继续按国税发[1992]099号文执行。 因此“九五”期间由我市各级政府安排的解困项目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继续执行0%的 税率。 五、关于实行优化资本结构,企业“拨改贷”征收印花税问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知》规定,从1996年起试点企业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按国发[1995] 20号文《关于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通知》规定,一次性处理转为 国家资本金,这部分资本金属于印花税范围,应就其增加的资本金补贴印花税。 六、新税制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划依据问题 实行新税制后,购销合同仍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贴花。 七、关于集团、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贴花问题 凡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契约、单据不管是集团内部还是外部,均应照章贴花。 八、关于合同分期履行征收印花税问题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规定,印花税除核发汇缴许可证的单位可核定一个不 超过一个月的纳税期限外,其余均无纳税期限。因此,对一个合同分期履行的,应在 合同签订时贴花完税。 九、关于保险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对应税保险合同应按保险合同所载保险费收入金额的1‰贴花完税。 十、关于实行微机记帐后,印花税如何征收问题 对凡实行微机记帐的均应在年终打印装订成册时按规定贴花完税。 十一、关于经单位(个人)收购白条猪(牛、羊)肉征收屠宰税问题 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白条猪(牛、羊)肉的,凡不能提供其屠宰税完税凭证或已 税证明的,均视为收购生猪,并按规定征收屠宰税。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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