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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56号
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成地税函发[1998]56号 最近,一些单位反映关于对金融系统受托发行企业债券支付的利息如何确定个人 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发([19 94]89号)、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认定 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 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人交付利息、服息、红利的单位。 因此,对于金融系统受托发行企业债券并支付利息,应以发行债券并实际负担利息的 企业或部门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其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征收单位应加强对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部门的征收管理,并密切同金融部门的联 系,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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