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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227号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成地税函发[1998]227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 函发[1998]2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非保险公司雇员取得的佣金,允许先扣除5%的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征收的 相关税、附加等,再扣除15%的营销费用后,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剩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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