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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3-12-11

一、湖北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可以进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在湖北省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经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核准,可在核准地域范围内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二、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方式有哪几种?

(一)按预征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预征率+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按预征额计算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数量×预征额+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三)按销售收入占比分配应纳税额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分成占比×(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其中:分支机构分成占比由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核准具体企业时发文明确,一般分支机构分成占比为95%。

三、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入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能准确核算全部分支机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及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

(二)总机构纳税信用级别应为A 级或B级; 

(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汇总前36个月内总分支机构未发生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总分支机构均不存在欠税情形;

(六)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一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少于一定数量:

跨市(州)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10个;

市(州)内跨县(市、区)总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四、国家重点支持产业,我省重点发展产业的纳税人是指哪些产业和哪些纳税人?

指国务院制发正式公文明确重点支持的产业;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发正式公文明确需支持的重点发展产业纳税人。

五、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清册》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纳入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如有期末留抵税额的如何处理?

纳入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分支机构如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统一转至总机构抵扣,由分支机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由总机构汇总后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应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七、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哪些变化时,总机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重大变化包括且不限于下列情形: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或下降20%以上的;连续2个月出现多缴增值税的;发生500万元以上留抵退税的。

八、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分支机构如何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纳税主体)按规定各自或由总机构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非纳税主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九、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纳税?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纳税检查,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原由各级税务机关核准同意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由原核准税务机关或继续行使原职权的税务机关发文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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