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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3-11-0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二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限额(定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2019年以来,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限执行。此次,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限额(定额)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上浮50%)。

  三、政策衔接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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