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录入时间:2023-09-2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稳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稳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我们制发了此《公告》。

二、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试点行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二)核定扣除方法。按照《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采用成本法。

(三)征管事项。按照《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税〔2014〕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施行时间是什么?

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