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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债务重组准则

录入时间:2006-05-09

  2001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对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规定不合理、表述不够清晰、操作困难等问题。
  一、债务重组损失应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发生的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该规定不合理,且存在无法操作的困难。
  (一)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
  1从发展过程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处于破产等状态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在申请破产前,一般都会与债权人进行商讨,进行债务重组以尽量减少双方的损失。债权人在债务企业破产时确认坏账损失。冲销坏账准备,作为债务单位持续经营而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发生的损失也应全部冲减坏账准备,而不应将一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2从损失的性质分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将费用定义为“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SFACN0.6中,将费用定义为“表示作为企业在某一期间不断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的结果而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实际或期望的现金流出或其等值”。虽然对费用定义有所不同,但二者都强调费用是日常活动或主要经济活动所产生的。
  损失是一个企业由于主要经营活动以外的或偶然发生的交易以及在某一期间除了费用和分派业主款引起的影响该企业的所有其他交易、事项,导致的业主权益(净资产)的减少。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30号第20段指出“非常项目是具有特殊性和偶发性的事项或业务”,并将特殊一词界定为“考虑到企业经营的环境,特殊事项或业务应具有高度反常性,并且与企业正常典型的活动明显地不相关或仅仅偶然相关”。损失在我国不是一个会计要素,但在《企业会计制度》将营业外支出的定义为“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损失与费用相类似,但费用是由于企业不断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或业务所形成的,即主要来自生产和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和投资等经常性活动:损失则是由于非主要经营性活动或偶发事项所形成的净资产增减。
  从性质上分析,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坏账损失,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符合费用的定义,而不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债务重组很普通也很经常,因此。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确认为管理费用,而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债务重组所发生的损失应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按《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时,首先要确定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这在实际工作中无法进行。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这些方法中除了个别认定法是特指的外,其他的方法都是针对全部应收款项进行的一种估计,是一种泛指。在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赊销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针对所有应收款项的,并不是针对某项应收款项计提的,是对所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坏账的一种总体性的估计。
  因此,不论是哪一笔应收款项发生坏账、发生了多少坏账,一律冲减所计提的坏账准备,多计提或少计提的坏账准备待期末进行调整。
  即使企业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时,前期损失估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额不一致的,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发生当期的费用,结果也类似于其他方法。
  二、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时所得税的处理
  《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准则》与《办法》对债务人的规定存在差异。《准则》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但没有规定应交所得税的处理,在实务中,会计人员往往把《准则》与《办法》之间的差异理解为永久性差异,交纳的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影响了利润表中净利润的计算,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导致提供的净利润信息不准确,引起资本公积的虚增,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该是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后的净额。因此,《准则》修改为: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和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相关税费包括所得税。
  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的处理规定不一致,由此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应该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账户核算,以提供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
  举例:2005年8月1日,A公司赊销一批商品给B公司。不含税价为1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当年11月1B,B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减免B公司30000元债务。余额用现金立即偿清。假设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B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87000
  资本公积  30000
  借:所得税  336600
  贷:应交税金  336600
  由此可见,债务重组收益应承担的6600元的所得税计入了所得税费用,影响了净利润信息的准确性。建议修改如下:
  重组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87000
  待转资产价值30000
  期末:
  借:所得税  330000
  待转资产价值20000
  贷:应交税金  336600
  资本公积  13400
  三、避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带来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考虑到我国当前产权、生产要素市场不很活跃,相关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出现一些企业利用准则人为操纵利润,因此,2001年在修订债务重组准则时,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在相关性和可靠性的矛盾中选择了可靠性,这一方面的确堵塞了准则的漏洞,但也带来准则操作上的困难,同时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
  (一)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准则》规定债权人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产生极大的偏差
  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等于账面余额减去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的数额不同,账面价值就不同。导致债务重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靠。前述,坏账准备的计提大都是对所有应收款项计提的,并不是对某一项应收款项计提的,因此,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计算只能是理论的描述,无法进行实际操作。
  修订前的债务重组准则,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债权人损失和债务人利益的的判断标准,理论上较为严谨。既然在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矛盾中选择了可靠性,由于坏账准备需要估计,可靠性较差,就应该避免使用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而直接用较为可靠的账面余额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对于混合重组,由于回避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也带来无法操作的困境
  《准则》规定:在混合重组时,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应遵循的原则处理;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处理。《准则》第13条(2)规定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以上的规定无法操作,《准则》第13条(2)的规定是不妥当的,因为混合重组最后一项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人未来仍应偿还一部分债务。债权人不能够只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来确定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及未来应支付的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因此,《准则》规定顺序对会计处理方法产生误解,完全没有必要,应从一个整体来考虑重组的账务处理,不应按所谓的顺序考虑。因为混合重组是一笔交易或事项,不应割裂开来分析和处理,要处理好特指和泛指的问题。混合重组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若重组协议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金额的,视同单纯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的方法进行处理,即以该协议确定的金额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人也以该金额作为确认损失或收益的标准。债权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收到的现金及取得的现金资产协议金额的差额后,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法进行处理。债务人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减去支付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也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比较时,不论协议中有无单独规定豁免债务,一律从整笔业务的角度进行处理。
  2.若重组协议中没有规定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金额的,应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收到的现金及未来应付金额后的余额作为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人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之和与所偿还的债务之间的差额,确认收益或损失。
  举例:2005年5月1日,A公司赊销一批商品给B公司,含税价为1000000元。2005年10月1日,B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发生困难。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豁免B公司100000元债务,B公司支利200000银行存款,以一台设备抵偿500000元,剩余的债务延期一年,债务延长期间,加收10%的利息。该设备的原值为600000元,累计折旧为50000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固定资产  500000
  应收账款  220000
  坏账准备8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55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应付账款  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50000
  银行存款  200000
  应付账款  220000
  待转资产价值30000
  上例中若没有规定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的金额,B公司的账务处理同上,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
  应收账款  220000
  固定资产  58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当然。以上方法也有不足之处,是暂时性的解决办法,治标不治本,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重新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已经堵住了利用债务重组方式夸大利润的渠道,重新利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提供更相关、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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