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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录入时间:2006-04-20

  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原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在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对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一般借款的处理以及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阐述如下: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新借款费用准则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在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资本化。
  二、对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一般借款费用的处理。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也就是说,如果有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
  以上两点的重大变化,意味着允许为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与原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三、借款溢、折价的摊销方法的变化。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原借款费用准则规定:“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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