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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新企业破产法》将引入一种债务清算机制

录入时间:2006-01-1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不断加快的市场改革步伐突出表明,中国的破产法急需进行修订。
  在中国,破产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惟一的现行法律是1986年出台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企业破产法》。该法未能就破产机制的启动标准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明确界定债权人的权利。更复杂的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在破产程序的细节方面作出相应补充。
  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一家国有企业只有在主管政府部门提出重组请求,并且得到债权人和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重组。
  政策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均关心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中国金融体系的庞大不良贷款中,绝大部分是由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贷款所造成的。这些国有企业仍然是中国经济的支柱力量,其中许多已经资不抵债,如果它们宣告破产并接受清算,很有可能导致中国银行体系崩溃。
  2004年,中国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修订后《企业破产法》草案。该项提案目前正在接受审议,可能会在今年获得通过。
  草案中拟议的修改内容体现了一种趋向(破产过程)市场化的转变,更加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该草案不仅写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重组和调解标准,还包含了有关“跨国破产”的相应规定。
  新法将引入一种债务清算机制,以防止企业进入破产和清算程序。草案对于重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以避免出现“直接”破产和由此带来的失业。
  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鼓励重组,该草案引入了司法裁量权的概念。人民法院据此可直接批准重组申请,而无须像现行法律所规定的那样首先征得政府同意。
  另一大政策转变是,无论所有制如何,新法将适用于所有企业。
  该草案中有关重组的规定,将使债权债务双方以最低限度的拖延和代价参与重组过程,并以对双方均有利的资产价值最大化方式,达到解决财务问题的目的。而重组的高成功率不仅会使破产程序免受指责,也将促使其它企业披露自身财务危机,并寻求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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