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9-07
1.我国采取什么方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答: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2.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答:依据现行规定,居民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都可以申请税收抵免。
具体而言,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3.在境外缴纳的各种税收都可以回国抵免吗?
答:不是这样的,企业能够申请回国抵免的应当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境外已纳税款中既包括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也包括所得税性质以外的税款,企业应清楚划分其中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金额,无法划分的不能申请税收抵免。
4.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应在境外缴税,但尚未实际缴纳,这部分税款可以抵免吗?
答:不可以。进行税收抵免的必须是已实际缴纳并取得缴税凭据的税款。
5.如果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未汇回境内,是否可以不计入该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不进行税收抵免?
答: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境内,都应当计入该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及抵免限额等。
6.如果是境外税务机关错征的税款,是否可以回国抵免?
答:不可以。错征或错缴的境外所得税应当向该国政府申请退税,而不能向我国申请税收抵免。
与此类似的,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征税的境外所得税、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所得税、已经免征我国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以及按我国规定已经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都不可以进行税收抵免。
7.在不同国家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时,有什么限制或要求吗?
答: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原则,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后进行抵免,油气开采企业除外。
对于个人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又分项”的抵免原则,即在分国别(地区)归集的基础上,还应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后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
8.什么是“抵免限额”?为什么要设限?
答: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设置抵免限额是为了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同时,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利益,这也是抵免法的特色所在。
9.对于抵免年限有什么限制吗?可以无限期抵免吗?
答:如果企业当年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那么超过的部分可以从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0.我国现行的抵免方法有几种?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规定,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形式,二者适用的纳税情形及计算方法都不同。新法引入了间接抵免的方式,健全了税收抵免的法律体系,增强了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
11.什么是“直接抵免”?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直接抵免是指,“走出去”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12.什么是“间接抵免”?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计算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13.石油开采企业在税收抵免方面有哪些特殊政策?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享受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以及五层抵免的特殊规定。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在境外取得股息所得,在计算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而石油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只能申请三层抵免。
14.如果“走出去”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何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答: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按照1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15.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抵减境内机构的盈利?
答:不可以。同一法人实体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外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的盈利,但境外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我国的税收利益被过度侵蚀。
16.进行税收抵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税收抵免的资料应随汇算清缴资料一同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包括如下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利润分配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5)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在境内、境外(分国别)应税所得之间进行分摊扣除的比例(需事先备案计算分摊的比例及方法);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议,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仅供参考,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