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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5-04-28

  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方能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上述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均参与认定,知晓取得资格的纳税人的名单和相关情况,因此,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公告明确: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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