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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7-28

  近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的公告》(2014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一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地方税务登记办理程序。二是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将对纳税人的事前控制,调整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三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体部署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公告》从哪些方面优化了地方税务设立登记程序?

  一是统一了全省办理地方税务设立登记所需要的资料。一一列举办理设立登记(即开业登记)所有需要的资料,取消了原相关规定中的兜底条款。

  二是增加了两种可选择办理程序。除传统的当场办结程序外,增加了:第一种是网上预约登记程序,拓展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填写电子《税务登记表》,在预约时间,携带所有资料,前往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第二种是容缺办理程序,允许纳税人在资料暂时不齐全的情况下先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补办相关手续。纳税人如果一次性准备所有资料存在困难的,可以先向地税部门提供关键的三种资料,并保证事后补填《税务登记表》、补充提供其余资料,即可以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程序办理设立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纳税人符合当场办结税务设立登记条件的,地税部门必须为纳税人当场办结,不得强制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程序,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

  二是自觉全面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程序的,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前,应当保证在1个月内填写和报送《税务登记表》,完整提供所有资料,全面履行其税务登记未尽义务。在纳税人全面履行义务前,不得申请办理领用发票等涉税事宜。

  三是失信纳税人,将受到应有的惩戒。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程序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能按照要求履行义务的,地税部门将进行公告,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并将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部门。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依法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并在三个月后宣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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