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5-29
一、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条第三款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的确定
纳税年度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6、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项目包括:①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③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④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⑤其他支出,即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⑥合理支出,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7、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即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8、税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9、征管归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有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1、计税工资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企业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