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11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伪造、变造发票技术也在不断的变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出台一个系统、完整、统一的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以解决当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升发票真伪鉴定水平,普及发票真伪鉴定知识,提高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质量,打击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二、制定《办法》相关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三、关于发票真伪由谁鉴定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办法》第五条规定: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发票开具方主管地税机关受理;无法确定发票开具方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各级地税机关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或协调解决。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各级地税机关要明确专门岗位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四、发票真伪鉴定都有哪些途径方法?

  答:《办法》第二条规定:鉴定办法有四种,分别是:通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内外部网站或税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发票数据库信息进行查询鉴定;通过对纸张、油墨、水印、发票监制章等防伪标志进行查验;通过与同批次发票成品票样进行比对鉴定;鉴别有困难的,可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特指省局)进行鉴定。

  上述四种方法基本是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的,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一种方法能够鉴别发票真伪,就不需要再采取其他的方法,如果采取一种方法不能确定时,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鉴定。

  五、申请发票真伪鉴定都需要向地税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答:凡是将发票原件送至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鉴定的,均应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报送下列资料:被鉴定发票的原件;《发票真伪鉴定申请书》;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单位申请鉴定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鉴定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为了方便申请人进行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自助查询途径,由申请人自助查询鉴定。自助查询是最基本、最普遍的查询方式,税务机关应该予以鼓励。

  六、发票真伪鉴定受理后办结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负责鉴定的地税部门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若情况复杂,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对被鉴定发票无法准确给出鉴定结论的,应及时提请上级地税机关协助鉴定,上级地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鉴定完毕,并返回受理机关处理。

  七、发票鉴定完毕后的处理问题

  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票真伪鉴定完毕后,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对属于真发票的,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可以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对属于假发票的,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分别转送开具地和接受地有关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属于真发票但是已经过期或超出适用范围的发票,应加盖 “无效发票”字样的印章,并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分别转送开具地和接受地有关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发票和税收紧密关联,假发票和无效发票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税收违法行为,因此,发票真伪鉴定部门不能仅仅负责出具鉴定文书,还应有责任进一步追踪税收的违法行为,所以要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分别转送开具地和接受地有关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发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八、被鉴定为假发票或者无效发票的是否应该收缴?

  答:被鉴定为假发票、无效发票的,原则上由地税机关收缴,但是考虑到部分申请人如执法执纪部门等,要将发票的原件作为定案的原始依据使用等原因,《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申请人原因无法收缴假发票、无效发票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将书面证明及有关发票复印件留存鉴定地税机关;对申请鉴定发票数量巨大,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