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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江苏省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镇江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4-03-10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镇江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壮大旅游业规模,促进了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旅游业税收收入与旅游发展却未能实现同步增长,行业税负明显偏低,旅游业税收征管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主要原因在于旅游业行业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够健全,部分企业的收入核算不真实,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现象;成本核算混乱,扣除凭证不规范,支出与收入不配比,任意扩大了营业税扣除项目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业税收管理,有效堵塞行业税收管理漏洞,实现公平行业税负,因此,我局决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出台《镇江市旅游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纳税人核算和申报管理。

  二、适用对象

  在我国境内提供旅游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旅游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旅游业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此外,在旅游景区提供索道运输劳务以及利用运输工具如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提供客运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亦为旅游业营业纳税义务人。

  三、政策要点解释

  1、扣除范围

  《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旅游业营业税差额扣除的范围仅限于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列举的项目,而不是企业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项目,即: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额可扣除的项目指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除此之外如签证费、保险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均不得扣除。

  2、扣除凭证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3、适用时间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将从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确保申报期与当年税款所属期一致。

  4、纳税地点及资料报送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纳税人应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5、申报表填写

  因目前纳税人每月填报的申报表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可以扣除的明细数据,扣除随意性较大,不便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旅游业的涉税情况。因此,本次制定的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要求旅游业按团队结算单分类填报申报表,税务机关通过采集申报表相关数据,可以详细了解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可以扣除的各类明细项目,即: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项目,并可以统计测算出全市纳税人各旅游线路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表中重点列示了可扣除项目的凭证号,不仅方便税务机关核实业务的真实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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