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1-17
在2013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营业税的政策有31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5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明确: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明确:自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明确:自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所属网络分公司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24号)明确: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明确,从
二、减免税政策22个。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明确:对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1)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
(2)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3)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4)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5)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6)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但适用南京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税收政策自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明确:对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等264家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明确: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财税〔2013〕12号)明确:决定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96家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见《通知》附件)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明确:
自
自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