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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政策归纳与整理

录入时间:2014-01-17

  在2013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营业税的政策有31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征税政策5个。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明确:自2013121日起,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明确:自201351日起,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明确:自201111日起,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所属网络分公司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24号)明确: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明确,从201421日起,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也可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减免税政策22个。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号)明确:对2014年南京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2013年南京第二届亚洲青年运动会和2013年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委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1)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

  (2)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

  (3)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

  (4)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

  (5)按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或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

  (6)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但适用南京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税收政策自201111日起执行,适用南京亚洲青年运动会和天津东亚会的税收政策自20121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明确:对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等264家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明确:自201111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财税〔201312号)明确:决定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96家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见《通知》附件)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2013131)。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明确:

  自20131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自20111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和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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