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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税务局、上海地方税务局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106号:文件政策主要变化分析

录入时间:2014-01-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上海国税局、上海地税局就该政策进行了梳理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经比对梳理,财税〔2013106号文与现行政策主要变化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将“铁路运输”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铁路业单篇》)

  二、将“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邮政业单篇》)

  三、将“快递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详见《快递业单篇》)

  四、其他主要变化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主要变化如下:

  1.第三十三条:增加“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判断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致。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①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②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融资租赁”、“国际货代”相关规定外(“融资租赁”内容详见《融资租赁单篇》、“国际货代”内容详见《国际货代单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

  ①增加先行试点的9省市提供应税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过渡政策,剩余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14630

  ②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规定这部分运费可在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中扣除。

  ③增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及检验检疫等单位的费用等,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条款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同时,增加相应有效凭证规定。

  3.计税方法

  ①增加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规定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延续财税〔2011119号文和财税〔201253号文中关于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

  ②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4.纳税地点:增加汇总申报缴纳条款,与财税〔20129号文中规定的面上增值税政策一致。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融资租赁”、“国际货代”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免征增值税

  ①取消37号文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税人的注册地的限制,把可以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

  ②删除37号文中规定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税政策,该政策到20131231结束。

  ③增加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的免税政策,延续财税字〔199887号文中的免征营业税政策。

  2.增值税即征即退

  ①增加洋山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统一到20151231止。

  (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增值税零税率

  ①在许可方面,航空运输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②《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航天运输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服务,对应增加零税率条款。

  ③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37号文的“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调整为“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④期租、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如何处理,按服务对象进行划分。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仍“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与37号文一致;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改为“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⑤一般计税方法下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分为外购和自己开发两种情况,外购实行免退税办法,自己开发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赋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出口价格的核定权,当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2.免征增值税

  增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条款。《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增加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此处对应增加免税条款。

  铁路业单篇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

  三、免税政策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出口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

  一、改征增值税

  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至此,交通运输业完整实现改征增值税。

  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

  二、相关变化

  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计算扣除规定,并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使用规定。

  邮政业单篇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一)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二)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三)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

  三、免税政策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4112015123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注:执行免税政策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政业服务仅就邮册等邮品销售等其他邮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出口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重新定义邮政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第三章邮政服务”的规定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邮政服务”中包括邮政储蓄,邮政储蓄未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的范畴与原营业税政策中“邮政”的范畴基本一致。原营业税政策中,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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