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法规解读 > 正文

解读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税收新政

录入时间:2013-12-31

  从201411日起,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这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本报邀请税收中介专家作出详细解读。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文件名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主要内容:

  1.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铁路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属于陆路运输税目,增值税税率11%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纳入“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税率为11%

  3.106号文件完善和调整了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办法,调整1项和新增6项差额征税业务。

  4.增加了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购进初级农业产品,符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按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调整了“营改增”试点减免税优惠、即征即退的过渡政策。

  关键点解读:

  1.注意“营改增”试点范围变化。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围,除铁路和邮政外,还增加了一些“营改增”试点的小行业,比如把收派服务、翻译服务和航天运输服务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注意售后回租销售额的确定。106号文件允许租赁公司在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的本金计征销项税,这就避免了对没有进项的租赁物本金征收增值税。但是与老规定相比,可以扣除的范围缩小了,“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不再允许扣除。

  3.注意其他几项服务销售额的确定。106号文件除重新明确了售后回租的销售额之外,还规定了其他几项服务的销售额。

  4.注意相关优惠政策内容的变化和截止日期的调整。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再延续,从2014年起,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自20141120151231免征增值税。

  (5201411~2015123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7)以下优惠都执行到2015年底。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免税的期限延续到20181231

  5.注意国际运输零税率的适用方。根据106号文件,自20138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注意抵扣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率的变化。106号文件规定,接受铁路运输服务,应按取得的增值税货运专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再出新规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主要内容:

  1.“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2.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关键点解读:

  1.75号公告是基于201411全国“营改增”试点将铁路运输与邮政业服务纳入后,将试点前期的“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的总结,同时将已发布的多个相关法规废止。

  2.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5号公告、2013年第28号和33号公告相比较,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而之前理论上都是试点之后才能推进此项实际性的工作,预认定措施更多是从试点顺利推进的角度,长远来看,预认定应只是一个过渡的办法。

  3.除上述第2点之外,75号公告其余内容基本上是一种更严谨的表述调整,如“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修订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一限制,遵照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310号)中的规定条件,去掉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在实务中将减少很多争议。

  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

  文件名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主要内容: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两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