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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09-13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为了更好贯彻总局公告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处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结合25号公告对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资产的损失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要求申报扣除?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而且除了上述资产外,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发生的损失,也可以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新增无形资产损失,在25号公告发布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二、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具体判断资产损失的相关性,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因此,企业免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损失,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非盈利组织既有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则免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损失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企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自行申报是否有前提条件?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必须经过会计处理,且依法进行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换句话说,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一致起来,从而减少税会之间的差异。

  会计处理年度应理解为会计决算年度,纳税申报年度应理解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年度,不能把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资产损失申报材料的时点,理解为会计处理年度或纳税申报年度。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5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这其中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并且规定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

  一是数额较大的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是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25号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是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25号公告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四是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形成的损失。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于上述四种资产损失原因和处置过程比较复杂,且对税收影响较大,因此,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是很有必要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情况而言,许多企业投入税收业务的人员不多,而且,办税人员流动性较强,新人较多,业务不熟,这种状况很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已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除,或将不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了,由此产生较高的税收风险。鉴于这种情况,为了控制、避免税收风险,建议除上述明文要求需要出具中介报告的4种资产损失外,对于其他类别的资产损失(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也应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中介报告。

  六、法定资质中介机构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7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第二条规定。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七、存货过期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

  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存货变质损失属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根据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存货过期损失属于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根据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清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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