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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解读《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录入时间:2013-09-1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变化点是什么?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1、在总局文件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行业分类,规范细化了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基础上,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很多现行有效规定的内容;3、修订了老办法中不符合现行征管实际的规定。

  二、如何把握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政策规定?

  《办法》规定: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等一般都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范围,可参照《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解释: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经济组织或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效力的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接受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委托,出具鉴证报告或发表专业技术性意见,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组织;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代理委托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或其他责任的机构或组织。

  《办法》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的?在工作中如何运用?

  《办法》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内,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1)》的行业大类,细化了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以保证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办法》规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应按统一规定的标准确定。主要是指各局在对企业整体事前核定时,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办法》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对销售(营业)利润率水平超出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纳税人,以及经税务机关事后检查发现纳税人以前年度存在应适用核定征收方式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的幅度标准内, 依据充分证据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但是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 税务机关应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幅度标准内从高确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的主营项目?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纳税人实际从事的主营项目与税务登记中主行业信息不一致的,应按规定及时修改税务登记的相关信息。

  五、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调整?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六、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应如何确定?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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