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19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精神,自
能独立核算收入的项目
例如:某省电力公司甲供电公司2013年1月,新建350KV、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规定,对于电网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投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因此,甲公司2013年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税项目营业收入=189803-95240=94563(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成本=54749-24031=30718(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683-289=394(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18÷〔(18+24)÷2〕×(7÷12)×722=361(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94563-30718-394-361=63090(万元);
应税所得税=63090×25%=15772.5(万元)。
假如:甲公司2014年和2013年营业数据信息相同,并且2014年没有电网新建项目,那么,甲公司2014年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应税项目营业收入=189803-95240=94563(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成本=54749-24031=30718(万元);
应税项目营业税金及附加=683-289=394(万元);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18÷〔(18+24)÷2〕×722=618.86(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94563-30718-394-618.86=62832.14(万元);
应税所得税=62832.14×25%=15708.04(万元)。
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项目
例如:某省电力公司乙供电公司2013年1月,新建350KV、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规定,对于电网企业投资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因此,乙公司2013年6亿元新建项目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计算过程如下:减免比例=〔6÷(18+24)÷2〕×1÷2+6÷(18+24)÷2+6÷(18+24)÷2×1÷2=14.28%.
2013年~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33649×(1-14.28%)×25%=28640.9807(万元);
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43649×(1-14.28%)×25%=30783.9807(万元);
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53649×(1-14.28%)×25%=32926.9807(万元);
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3649×(1-14.28%)×25%=35069.9807(万元);
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73649×(1-14.28%)×25%=37212.9807(万元);
201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83649×(1-14.28%)×25%=39355.9807(万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6号公告精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