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19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营改增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在2012年度(会计期间)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指此次“营改增”所涉及的“1+7”服务)年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除可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外,均应当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我省试点实施前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及查补的销售额。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根据纳税人2012年度应税服务营业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试点实施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行为,且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如何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有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行为,且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但其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应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是其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如何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虽未超过500万元,但是其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已经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六、2013年8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3年8月1日后,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