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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分期有税收风险

录入时间:2012-08-16

  在楼市低迷的时候,不少地方打出了“首付分期付款”、“一成首付”的方式促销。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方式下买卖双方都需承担较大风险。

  经营风险

  无论“一成首付”还是“首付分期”,都是开发商为吸引顾客,加速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开发商为购房者垫付首付,为其提供一笔半年至一年期的“免息”房贷,以一般住宅市价120万元~150万元/套计算,垫款约40万元~50万元,期限为2个月~1年,购房者约可省1万元~2万元贷款利息。

  首付降低,实质为开发商为客户预垫购房款,但开发商在向银行办理按揭时,提供的仍然是标准首付比例,首付三成,第二套房屋应首付六成。开发商这样促销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加速销售;二是满足按揭贷款首付比例需要,尽早拿到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按揭合同审核方为银行,首付比例不达标则不放贷;而“首付分期”实质是由开发商垫付其余资金给银行,不影响房贷审批。但是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否能够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垫付首付款也是问题,现在付不起首付的人在一两年内,未必就具备了偿还能力。对于购房者来说,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首付款,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也可能被收回,个人信用资质也会受到影响。另外,此举在限购局面下,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相悖,能够维持多久,具有不确定性,相应的经营风险只能由开发商承担。

  税务风险

  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预收资金时都具备纳税义务,均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账务处理中,为客户办理按揭垫付的首付,或者挂其他应收款处理,或者干脆不入账。但是,为办理按揭所开具的收款收据或者发票,却是全额首付票据,相当于收到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无论是否入账以及会计如何核算,都应当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为保证按约定期限收到垫付款,开发商一般都会附加一定的条件,与业主约定还款的期限。比如交房前付清首付款,或者1年后加收利息等。无偿将资金贷与他人,没有利息所得,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收取利息,按照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还要缴纳营业税。

  另外,也有开发商为获取高额银行按揭款,垫付首付后,不再向客户收取,相当于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但这个折扣不能抵免税金。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开发商变相促销获取银行信贷,还得承担一定的税收风险。

因此,“首付分期”、“一成首付”不仅有经营风险,也有税务风险,纳税人应注意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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