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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需要明确的税收问题之在企业合并、股权收购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纳税

录入时间:2012-06-14

【中华财税网2012-06-14信息】案例19:M公司有两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持有90%股份,张先生持有10%股份,2011年2月,B公司对M公司实施了换股吸收合并,合并后,A公司持有B公司9%的股权,张先生持有B公司1%的股权。

案例20:2011年2月,B公司收购M公司全部股权,股权收购后,M公司存续,A公司持有B公司9%的股权,张先生持有B公司1%的股权,B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权。

问题:在本次重组整体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下,张先生取得的股权支付额,是否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59号文件是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而不是个人所得税文件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张先生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张先生而言,本次合并没有现金流流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缺乏纳税必要资金。

在政策层面,很容易得出结论,由于个人是企业的终极股东,因此目前在个人所得税层面上没有重组优惠政策,应当一律纳税(大连地税局规定了合并分离的特殊纳税公式) ,但这种政策设计是否完全合理,确有探讨之处。关于重组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重组政策热点之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属于所得税范畴,两个税种应当有起码的协调,改变“马路警察,各管一段”的政策割裂方式出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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