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0-01-05
【中华财税网2010-01-05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的填写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主要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收入项目及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净收益”、第11行“营业外收入”、第16行“不征税收入”。
具体项目填报数据来源及注意事项
1、第1行“收入在总额”=本表2+3+……+9行。填报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填入本行。
3、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指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这里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只能用于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其所属单位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转拨的事业经费只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拨给所属事业单位。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4、第4行“拨入专款”:指纳税人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者其他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拨入专款”。
5、第5行“事业收入”:指纳税人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专业业务活动: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点所开展的业务活动,例如文化事业单位的戏曲、歌舞演出活动,教育事业单位的短期培训班,医疗事业单位的假日医疗报账保健门诊等等。
辅助活动:指与专业活动相关,直接为专业活动服务的后勤服务活动及其有关活动,例如戏曲、歌舞演出时,后勤部门的汽车队为演出提供的服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提供服务收入”填入本行。
6、第6行“经营收入”:指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说明如下: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尽量实行独立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这些事业单位的附属机构,上缴事业单位的收益,作为“附属单位缴款”进行会计处理。
所谓“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指不是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例如事业单位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从事商品经营取得的收入,即为经营活动收入,可作“经营收入”会计处理。来源于会计科目“经营收入”。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填入本行。
7、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企业缴款”。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会费收入”填入本行。
8、第8行“投资收益”:指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及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9、第9行“其他收入”:指填报除第2至第8行以外的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
第2行至第9行:填报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
第3行至第7行合计数额:等于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10、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18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18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会计核算与税收的主要差异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16条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7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差异处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填报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