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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收入类(一)

录入时间:2009-04-20

【中华财税网2009/4/20信息】  一、收入类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时间? 

  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理解重点:从2008年起明确,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2008年7月A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给B企业,租期2年,年租金2万元。合同约定于签订之日一次性收取2年租金,08年租金收入应以4万元确认当前收入。对于一次性收取的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如果合同约定日未收到收入,仍应按约定时间确认收入,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点,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展开:经营性租赁承租人应按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在承租期内分期扣除租金支出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应作为当期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例:08年签订2年的租约,租金2万元,一次性支付,但08年只能1万元作为当期费用,另1万元作为09年费用。一般采用根据租约按年分摊费用的方法。 

  补偿款收入如何确认收益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取得的未来期间因项目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助(贴)收入,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收入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项目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递延收入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仍可按原税法规定确认? 

  内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仍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确认。即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规定确认。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扣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折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何种形式分回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将当年度在合伙企业所享有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份额(不论是否已作分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企业将分配所得填报在附表(十一)第9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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