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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三)

录入时间:2009-03-16

【中华财税网2009/3/16信息】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经营的核算要求。 

  由于我国增值税规定了三种税率,而法律允许纳税人从事多种经营,因此,同一纳税人有可能从事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此时,为了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必须要求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了给纳税人提供进行核算的动力以及惩罚那些没有分别核算的纳税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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