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篇
录入时间:2009-02-19
【中华财税网2009/2/19信息】 1、2008年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购进后按13%的扣除率计抵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2008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国税函[2008]647号),制定了卷烟、汽车、摩托车、石油炼化与成品油销售、白酒等五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
3、200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
4、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8]94号),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格勒盟5地区农产品加工业等8个行业为主的纳税人购置固定资产及其运输费用可抵扣,抵扣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5、200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要求提高认识,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加强监督,明确责任。
6、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有效期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对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购置、自制、融资租赁的固定及其运费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限定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三类合法扣税凭证。对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供受灾严重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数额为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同时对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规定。
7、2008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内飞机维修业务无法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按:(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期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核算。
8、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的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在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9、2008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87号)规定:2008年度,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10、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除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为3%.一些现行政策如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等体现到条例中,取消“三来一补”免税规定。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放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1、2008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文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国税函[2008]907号),确认第四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184户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12、2008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运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26号)规定,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为煤业公司销售煤炭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13、2008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桶装饮用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4、2008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熟料产品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96号):水泥熟料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15、2008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91号):大唐公司2008年11月税款属期的电力产品不再预征增值税,12月及以后月份生产的电力产品按现行规定在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
16、2008年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自发布之日起,挂面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7、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自2008年7月1日起,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用量占生产原料比不低于30%)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料的涂料硝化棉粉、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占80%以上)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占比60%以上)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对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按适用税率征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18、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购进再生资源的一般纳税人,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按70%的比例退还、2010年按50%的比例退还。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同样适用。
19、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符合执行标准的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0、2008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各级财税部门协作、配合,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
21、2008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颁布,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22、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23、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符合条件的矿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到17%.
24、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及其核算科目、抵扣时间限定。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和视同销售行为。做好政策贯彻和衔接,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增值税扩抵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5、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原附表三、四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格式没有变化,附表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两大项内容由分档扣除率计税额改为按发票种类计税额,非应税项目用进行内容变更,增加视同销售内容和红字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调整事项变动不大,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26、2008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对国税发[2005]61号部分内容变动,废旧物资发票清单、代开发票清单停报,增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红字专用发票比对内容,相应表格调整,注意比对内容,对辅导期纳税人申报进行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27、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新具体办法颁布前,按现行规定执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认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认定。未申请办理认定的,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申请认定。
28、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以前开具的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认证,认证当月扣税。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