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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

录入时间:2009-01-14

【中华财税网2009/1/14信息】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为了堵塞个别纳税人借假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偷漏税的税收政策漏洞,新细则将原细则中仅限于单位赠与不动产要征税的范围扩大到单位和个人,即单位和个人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都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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