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营业税差额征税制度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8-10-16
【中华财税网2008/10/16信息】 关于营业额扣除项目,按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退款扣除,二是折扣扣除,三是行为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和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对第三类行为扣除即差额征税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涉及营业税税目中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共计31个项目。
差额征税为建立符合现阶段“公平、效率、适度、法治”税收原则的营业税税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扣除额过大、扣除项目繁多易混淆、不利征管、加大税收成本等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不健全,税负不公平。
从营业税目前征管情况来看,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内容越来越多,但对差额征税尚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实际征管工作中,一直实行差额征税的旅游业、代理业税负偏低。调查数据显示,旅游业和代理业实际税负分别为1.61%和2.09%,其中旅游企业税负最低的为0.12%,代理企业最低税负为0.22%.又如代建工程,代建单位可扣除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施工单位适用3%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代建单位适用5%的服务业营业税,这就给代建单位筹划操作、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留下了空间。
对于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建立一套规范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制度。而事实上,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不完善使营业税差额征税往往对同一劳务(或商品)重复征税。
未全面实行差额征税,必然造成同一行业内营业税税负不一。以建筑业纳税人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安装工程中的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中,由建设方或施工方采购的货物(非自产)则要算做材料费用一并计入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从而比前者多缴纳营业税。在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税目上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2.扣除额占营业额比重过高,侵蚀税基。
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后,部分行业扣除额比重过大,侵蚀了税基,加之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出现了营业税大幅降低现象。
如旅游业,目前大部分旅游业纳税人采取外包的形式,将大部分劳务转给其他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目前,旅游业的实际营业收入中扣除额比例高达90%.
其他几个税目包括邮政电信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也因差额征税出现税基减少问题。
另外,营业税差额纳税中部分适用低税率的规定也导致了营业税的减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邮政电信单位和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合作的劳务中包括服务业、金融业等高税率的行业,差额征税使这些服务业、金融业企业也按照邮政电信业3%的税率缴税。
3.减除项目、扣除时间、纳税地点的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发票的管理等,没有统一规定。扣除凭证、发票五花八门,来源广,内容、名称开具不规范,难以核实。
以代理业中报关代理业务为例,《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仅代理报关业务中就涉及10多种扣除项目,涉及的凭证、发票、收据等更是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这给税务部门确定减除项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认定扣除凭证增加了很大难度。
保险业营业税纳税时间难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