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的商榷
录入时间:2008-09-16
【中华财税网2008/9/16信息】 当前,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中的一些条款规定已不合时宜。如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实行免税这一规定不仅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且范围过大,其中有的车辆已不符合车辆购置税免税精神,需要对车购税的免税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当务之急是应取消工程机械车辆的免税资格。
一、车辆购置税产生的背景
1998年,国务院为规范政府行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决定对一些交通规费进行费改税改革。经过两年多周密细致的酝酿,国务院于2000年10月2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了原来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车辆为课税对象,是在消费领域的使用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在原交通部门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演变而来,也是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唯一的由费改税而形成的税种。它取之于车,用之于交通建设,具有专门用途。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对某些特定车辆实行法定减免政策。减免税范围在《条例》第九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可购买1辆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的专家,可购买1辆个人自用的进口小汽车。
上述减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如:转让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辆、用途(或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应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对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的理解
笔者理解,国务院对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国家政治经济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车辆购置税的减免,是针对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对哪些纳税人和应税车辆应该照顾,哪些纳税人和应税车辆不能照顾,应从全局考虑,要反映国家政治经济和税收政策的需要,要考虑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
2.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范围要从严控制,一般只能有条件、有限制地用于特定的纳税人和特定的应税车辆,只能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减免税,量力而行。
3.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根据外交对等原则,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4.便于征管操作。如对列入国家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概念明确,对其免税,利于划分,便于操作执行。
5.历史的习惯。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如铲车、叉车、吊车、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混凝土泵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工程机械车辆,按交通部门的做法是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继续予以免税照顾。对过去已经给予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非运输车辆,如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指定型号的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作为特案予以减免车辆购置税。
四、对车辆购置税免税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笔者认为,免税政策中的第一条款“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第二、四条款“对列入国家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及对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车免税”是正确的,无可厚非。但对第三条款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实行免税这一规定不仅过于笼统,不便操作,且范围过大,其中有的车辆已不符合车辆购置税免税精神,有必要针对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缩减这一免税范围。
2001年元月实施“费改税”时,车辆购置税仍由交通部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在机构尚未移交国税部门前,为维护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免征政策维持不变,这一点可以理解。自2005年1月1日起,随着车辆购置税人员划转、档案移交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车辆购置税征管实现了由交通部门向国税部门的平稳过渡。移交后,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工作运转平稳,征收收入逐年增长,2005—2007年3年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122.33亿元,年递增率达25.37%,形势喜人。由此可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的时机也业已成熟,有必要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实行免税的政策作适当调整,当务之急应取消工程机械车辆的免税资格。理由如下:
当初交通部门在制定工程机械车辆免税政策时,主要考虑铲车、叉车、吊车、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混凝土泵车等设有固定装置的工程机械车辆,均是在单位内部生产过程中自己使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到单位外的道路上行驶。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道路建设,既然这些车辆不使用道路,故而就不应该交纳用于道路建设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然而,时过境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形势发生了变化,现在社会上已出现一些购置工程机械车辆出租给施工企业使用的专业公司,也有购置叉车、吊车等装卸车辆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专业公司,甚至还有许多个人也购置工程机械车辆、装卸车辆进行劳务作业经营,哪里有活就到哪里去做。即使有的单位自己使用的工程机械车辆,在业务量不饱和的情况下也有出租给出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这些工程机械车辆来回都要在道路上行驶,更何况像混凝土泵车这样的工程车辆,其实就是标准的运输车辆,一天到晚都在道路上行驶。由此可见,当初国家制定这项政策的背景已不复存在,故此,这项免税政策也就理所当然地应予以废除,以求达到合理征税,公平税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