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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偷税罪标准——聚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录入时间:2008-09-16

【中华财税网2008/9/16信息】  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刑法201条相比,有以下两点变化: 

  1、删去了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1万;10万),将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 

  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2、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免刑事责任。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 

  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 

  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更符合税法立法的本意。 

  税法是国家凭借法律对纳税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的无偿的分配,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无偿向国家让渡,税法的根本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以刑事立法打击偷税是国家保 

  护财政收入的手段,因此,偷税罪的定罪量刑应当与保护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相适应, 

  过重或过轻都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这次修改有关部门就明确,是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 

  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修改后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现行刑法从偷税的具体数额和所占应纳税款比例两方面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刑法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的情况很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有关部门建议在刑法中对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不作规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 

  更加人性化。 

  草案中,“偷税”一词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偷税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二者相比后者较前者人性化了。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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