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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研究

录入时间:2008-09-10

【中华财税网2008/9/10信息】  服务外包作为现代高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亟待着力发掘其潜力的新兴产业。如果把制造业的国际转移看作第一次经济全球化,那么,服务业外包就是第二次经济全球化。本文从税收政策执行层面入手,解析我国现行的服务外包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指出这些现行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完善政策的构想,探索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服务外包行业发展的新思路。 

  一、服务外包及其发展现状 

  (一)服务外包的内涵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价值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基础性、共性的、非核心的IT业务和基于IT的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后,外包给企业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服务外包中涉及的服务性工作(包括业务和业务流程)可以通过计算机操作完成,并采用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服务外包使企业通过重组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并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具体分为信息技术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和业务流程外包(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信息技术外包(ITO)是指服务外包发包商以合同的方式委托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提供商向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的信息技术服务功能。其类别包括:系统操作服务、系统应用服务、基础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服务外包发包商将一个或多个原本企业内部的职能外包给外部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来拥有、运作、管理这些指定的职能,其类别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在BPO和ITO基础上,服务外包方式现已延伸到知识流程外包(KPO),具体内容非常广泛,涉及知识产权研究、金融保险研究、数据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律师助理业务、远程医疗服务、远程教育和出版、研究与开发、网络管理和决策辅助系统等。值得关注的是:印度全国软件与服务公司联合协会(NASSCOM)发布的2007年印度服务产业年报认为服务外包是基于IT技术的业务流程外包(IT-BPO)。建立在IT技术和网络平台之上的,任何可外包的作业,包括IT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研发外包,经数据化之后,转移出去的业务流程和办公作业,都属于服务外包。按照服务发包和承揽服务外包企业的相对地理位置,服务外包又可分为境内外包和“国际(离岸)外包”。当前,商务部希望推进更快发展的服务外包范畴,主要是离岸服务外包;发展的先导行业,是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 

  (二)服务外包业发展概况 

  近年来,全球服务外包的市场规模在3000亿美元~5000亿美元之间,据国际权威的服务外包分析机构Gartner公司分析预测,现今世界服务外包市场正在以年30%?40%的速度增长,到2007年末,市场规模已突破1万亿美元,并预计在未来若干年内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联合国贸发会议研究表明,中国正成为全球跨国公司海外研发活动的首选地,同时有条件成为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主要承接地。中国正在实现从“世界工厂”过渡为“世界办公室”的转变。近年来,在国家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2007年中国的软件出口与外包服务达到102.4亿美元,增长69%,占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12.46%,从业人员超过100万,综合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其中根据易观咨询的统计显示,2007年中国离岸软件外包市场达到146亿人民币,已经成为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新亮点。 

  进入新世纪,国际服务业外包转移呈现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体、规模扩大、速度加快等特点。据Gartner公司调查显示,目前7成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外包已经成为企业降低成本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美国、欧盟、日本等是实施离岸服务外包的主要国家,美国约占全球2/3的份额、欧盟和日本各占1/3的份额;未来5到8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三大IT服务外包市场之一。据福里斯特公司预测,今后5年仅美国金触服务公司就将向海外转移50多万个就业岗位;到2015年美国将45万个电脑行业的工作岗位流向发展中国家。这为今后中国扩大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特别是软件外包提供了无限商机和丰富经验。 

  2006年,国家商务部成立了服务贸易司,专门负责推动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随后,商务部启动了“千百十工程”,承诺每年投入不少于1亿元资金,在三到五年的时间内在全国建设10个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动10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其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培育1000家取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全方位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国著名研究机构CCID的研究数据显示:中国服务外包业务的预计年复合增长率将保持在40%. 

  厦门市服务外包业发展起步较晚、发展迅速、前景良好。目前在商务部等部门认定的11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11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11个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中,厦门市尚未列入名单。课题组对厦门东南融通、微联科技、吉联科技、台富客服科技等共80多家企业进行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2006年全市共有16家软件企业进行了101份软件出口合同的登记,合同金额为453.5万美元,同比增长35.78%.虽然增长较快,但和其他城市相比差距很大。2007年厦门软件信息业产值超过90亿元,其中软件及外包服务出口3300万美元,服务外包合同共登记156份,同比增长627.67%,登记服务外包公司67家。主要出口国家为日本和美国,分别为700万美元和110万美元。2008年到目前为止,统计到厦门市有86家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协议金额1613.58万美元。预计到今年底,厦门软件产业就有望达到120亿元的产值,厦门优美的城市环境、优越的通信基础设施以及正在崛起中的软件园二期等,正为厦门服务外包酝酿新优势。 

  二、现行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及存在问题 

  近几年,国家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并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包括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和服务外包企业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将服务外包企业列入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享受相关产业优惠政策。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从产业导向、财税措施、人才培训、市场准入、中介组织等方面积极开展研究和协调工作,争取早日出台进一步的鼓励和支持中国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各项相关政策。2006年,商务部将服务外包产业列为我国未来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但要推动服务外包更快更好发展,还需要一系列政策发挥协调规范作用。下文将主要分析现行服务外包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并提出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相关税收政策立法的原则性构想。 

  (一)所得税政策 

  从目前的税收制度来看,如果仅仅将外包服务定位为一种普通服务业来给予税收支持,还难以找到有效的政策依据。而目前国家政策给予所得税的优惠主要在于软件和高新技术方面。因此,税收优惠主要是争取落实外包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或者是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首先,在所得税“两法合并”前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无论是国家有关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火字[2000]324号)还是参照制定的厦门市《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厦科发[2001]17号)都对服务外包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未做明确界定。如厦门市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包含电子与信息技术等十一大类。并结合该办法第五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规定中第一款的内容“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及第五款“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从条款的内容而言,行业类别并未列举外包服务业。只是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具体操作上,从扶持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不同外包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范围,参照技术服务类别给予从宽认定,北京、大连、苏州等部分城市已经实施。这对于单纯从事业务流程外包(BPO)的企业来说,则根本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的有关规定,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这已经明确同时包含高新产品收入和高新服务收入两方面。同时,文件明确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以下八大类:一、电子信息技术(包括软件业)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而且在第五大类“高技术服务业”的具体说明中明确其中含“业务流程外包(BPO)即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以及“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化系统咨询服务、方案设计、集成性规划等内容。这也使得外包服务业的企业认定上有法可依。 

  其次,对于是否适用软件企业认定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方面则更加困难。因为软件企业认定办法中最主要的条款强调的是“软件产品享受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其中自行开发软件产品应占50%”。这从离岸外包服务企业的业务性质判断来看,问题更加突出。因为鉴于目前我国在软件产品研发能力方面的薄弱,相当大一部分离岸外包服务强调的是技术服务性业务方面的外包,而仅有少部分是属于软件产品开发业务的外包。因此在税收实践中,我们发现虽有小部分企业能取得信息产业局的软件产品著作权及软件产品证书的认定,但要取得软件企业的认定证书就困难得多,因为这不仅需要相应的技术研发能力,更为紧要的是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值不得低于规定比例。因此,大部分外包企业也就无法实际享受相应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政策 

  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有较多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而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对于服务出口却缺乏相应的税制安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3]23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因此客观上这部分企业从服务形式的选择上优先考虑走技术贸易出口渠道,而不是通过商务部网上申报平台申报软件出口,因此这部分企业大多是申报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但是,目前的营业税政策对服务出口没有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服务外包收入包含了流转税税负,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一问题的弊端在境内跨国劳务输出较少的情况下表现得不够明显,但随着国际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我国企业在境内向境外提供的服务活动越来越多,对于这种服务出口没有相应的出口退(免)税制度,导致了其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明显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和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升级的税制障碍。 

  三、完善服务外包业税收政策的构想 

  目前,我国实际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已涉及信息技术、研发设计、呼叫中心、人力资源、金融后台和管理咨询服务等领域,其中信息技术外包占据主导地位。外资企业是承接服务外包的主要力量,承接服务外包企业已形成外资、民企和国资共同发展的格局。为切实推动我国服务外包全面起步,2006年9月,商务部联合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颁布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支持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实质性措施。因此,要完善与规范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政策,首先就要加强对服务外包业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使软件外包企业在出口软件、进口自用设备等方面能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并争取在管理程序方面进一步简化。 

  就税收而言,我们认为,为进一步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应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具体来说,就是加强对服务外包业的政策规范,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的适用对象,建立健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的零税政策,大力增强服务外包业的外向型竞争力。 

  (一)所得税方面对服务外包业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税收政策方面,对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属于技术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在所得税方面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考虑“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行业性质的定位问题,以避免政策出台的法律障碍,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认定方面的门槛限制,争取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都纳入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从技术的角度来区分的话,外包服务主要可分为技术性外包和非技术性外包两种形式。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基本可以划为技术性外包之内,对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可分为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如流程管理软件的设计开发与运行维护等)和劳务性业务流程外包(如后勤管理服务、采购运输服务等)。对于上述外包服务业建议均参照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技术服务类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关于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等内容方面适当放宽,结合“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企业”行业性质的定性,以外包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为判定标准予以认定,使其能落实享受的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鼓励外包企业承揽更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做大做强我国的外包服务业。 

  (二)在流转税方面在兼顾政策统一的基础上考虑零税负机制 

  今天,服务外包给中国提供了新的机遇。根据我国现行流转税政策,外包服务主要以服务的形式承揽业务,主要属现行营业税征收范围,一旦服务外包内容涉及软件产品出口,则根据现行政策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于技术先进型的现代服务企业而言,较多都是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企业,而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仅限于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出口,对于服务出口却缺乏相应的税制安排。尤其在目前的营业税政策方面对服务出口没有建立有效的鼓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服务外包收入包含了流转税税负。对于这种服务出口没有相应的出口退(免)税制度,导致了其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力明显受到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和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升级的税制障碍。为增强本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各国普遍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负政策。因此,在20年前,世界为中国制造业提供良好发展机遇的时候,我国通过建立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有力地刺激了商品出口贸易迅猛发展。因此,有必要与货物出口一样,对服务出口也给予相应的退税或免税待遇,以更好地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当然,由于有形的货物贸易和无形的服务贸易在管理认定上的差异,对服务出口给予退税或免税还存在着一些征管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有必要逐步摸索,逐步完善,为完善与服务出口相关的税收制度提供有益的探索。 

  具体而言,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性设想: 

  首先,是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即借鉴当年中国为促进商品出口而采取的出口退税政策及效应,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 

  其次,对于境内服务外包,由于服务外包属企业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诸多,我国法律对其尚无明确界定。因此,按照现行税制条件,对境内服务外包业务,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单一专项政策,应按照不同行业的相应税收政策执行。应考虑适用国内统一税收政策,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免征税款。同时,也可以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税收政策统筹考虑,建立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归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目前有相当的项目需要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这就限制了分包和转包经营,造成税负过高,扭曲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和纳税行为。中国与印度不同,印度软件外包几乎全部是出口,中国却有很大的国内市场,中国的潜力将超过印度。因此,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则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的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因此,为有效延长服务外包产业链条,促进企业联合承接服务外包,培养服务外包人才,培育服务外包领域的中小企业,我们以为,应避免税收对正常经济行为的干扰,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境内服务外包行为,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其服务总承包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此外,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如对于“千百十”工程评选的全国1000家获得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确定适用专项税收政策: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上述1000家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同时,由于服务外包属经营方式范畴,涉及行业和税收政策诸多,在确定基于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可以考察了解不同行业具体情况。例如,我国鼓励发展和支持出口的服务内容包括,文化产业经营出口、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动漫产业等。而对远程服务,现行税收政策就有征税规定。因此,对金融保险、数据分析、信息服务、企业和市场研究、设计服务、网页和动画设计、远程服务、网络管理涉及的离岸外包服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的适用,对于外包服务企业因业务需要需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及特许权使用费时,可考虑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对软件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给予薪酬税收优惠,借鉴大连等城市返还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给予财政返还。 

  总之,服务外包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的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服务外包在我国同样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发展趋势,在产业布局中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服务外包的市场潜力巨大,已成为信息产业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我们应给予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支持其发展,以不断提升我国软件产业的整体水平,提高国民经济的生产效率和发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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