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税收政策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录入时间:2008-08-11
【中华财税网2008/8/11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8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出台税收政策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规定: 至2008年年底止, 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同时还规定: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以上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