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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政策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录入时间:2008-06-26

【中华财税网2008/6/26信息】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由企业和员工按照量力、自愿原则自主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过设立个人账户和年金基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个人账户,以年金基金的形式,采取政府监管与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参保员工提供养老待遇。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形式,已经成为大多数欧美国家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也将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越来越重视企业年金制度,将企业年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大力推动,近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2006年新增企业年金基金260亿元的基础上,2007年新增规模达400亿元,企业年金总规模达1300亿元,并保持较高的收益率。 

  二、国际通行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运行模式 

  企业年金运行通常分为三个环节,分别是筹资缴费环节、投资积累环节和领取给付环节。一国政府在对企业年金计划征税时要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雇主为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支出,是否允许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员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是否允许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对其是否征收所得税;当退休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他们的这笔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借助字母E(代表免税)和字母T(代表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针对上述三个环节,国际上一般将企业年金课税模式分为EET、TEE等模式。欧盟大部分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课税模式普遍采用EET模式,即对雇主和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免税,对退休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课税。EET模式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缴费,但会使政府减少一部分眼前的税收收入,给政府带来即期的财政压力,因此这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很难实行。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运行办法 

  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很小,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我国在2004年开始实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以通知、批复等形式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TEE模式,即对雇主和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课税,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及退休员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免税。 

  1.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2.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单位用工效挂钩结余工资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金的,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应该在年金扣缴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我国企业年金运行中面临的税收政策问题 

  1.企业所得税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税前扣除比例且税收优惠幅度偏低。我国许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是以法规、条例,特别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截至2008年3月,我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年金可列支成本的平均比例为5.17%.这一比例在美国是15%,在加拿大是18%,在澳大利亚是20%,我国的税收优惠幅度明显偏小。 

  2.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不清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年金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须按照发放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执行;而且我国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基本属于TEE模式,员工不能享受即期税收优惠。 

  3.没有形成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体系。我国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仅限于缴费阶段,而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领取阶段。从缴费主体看,也只是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五、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办法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实行EET模式。我国目前面临着收入差异较大、企业状况不同且需要减少政府财政赤字的情况,因此税收政策应当更为灵活。例如在企业年金发展的初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尽可能地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等企业年金逐渐发展成熟,可适当调整税收优惠的幅度,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调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提高雇主为员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一方面,适当提高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可列入成本的比例,提高企业积极性;另一方面,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防止企业将不可税前扣除的成本列入企业年金成本,利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偷逃税款。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我国员工更倾向于现时的劳动报酬,因此可通过EET税收政策,即在缴费环节不征、领取养老金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增加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由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给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也为了避免个人利用企业年金计划避税,必须对个人缴费设定一定的标准。 

  2.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法律及规定。完善企业年金相关法律及规定。对企业年金的设立、受托管理、缴费、账户管理和托管、投资运营、领取、清算等环节出台明确的规定,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年金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明确企业年金本身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征税对象等,以及企业年金运行环节的税收政策。同时,还要在法律框架内明确一些程序方面的义务,如谁来履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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