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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费用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录入时间:2008-06-26

【中华财税网2008/6/26信息】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65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有关专家提醒企业要正确理解上述政策规定。 
  第一,超标“三项经费”不能税前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678号)、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三,对于职工教育经费,要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相区分。 

  第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符合广告费支出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第五,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每年企业至少要自己承担4成的业务招待费,这是新政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变化。现行政策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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