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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解析

录入时间:2007-10-16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有:
  一、流转税优惠政策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我市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兼营可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变化
  即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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