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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07年出口退税率调整特点

录入时间:2007-10-11

  今年6月、7月,财税[2007]90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财税[2007]97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相继出台,对多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无论从调整面还是从调整幅度,这都是自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一次调整。退税率调整对调整我国产品的出口结构,减少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和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增加高附加值和知名品牌产品的出口,控制出口产品的增长速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目前税率调整后的效果离预期还有一定差距,很有必要对出口退税率调整进行认真地总结和分析。
  2007年出口退税率调整有几个特点非常值得关注:
  1.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繁。从去年9月15日财税[2006]139号文件《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对部分商品退税率进行调整,到今年3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尤其是财税[2007]90号文件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把近几年来退税率的不断调整推向了一个高潮,出口退税率的调整非常频繁。
  2.出口退税率设计复杂化。从2007年7月1日起进行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增加了退税率为零的出口免税商品。出口免税商品的增加使得对同一类别商品在退税率的设计使用上进一步复杂化。
  3.缓冲期缩短。去年退税率调整给予出口企业3个月的退税率变化缓冲期,按财税[2006]139号文件规定,所有出口企业对于涉及退税率降低的商品凡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订的出口合同,可以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到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出口商品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出口的可继续按调低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而财税 [2007]90号文件仅允许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等个别情况可以备案按原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其他企业和其他商品均不予备案,从而使得这次退税率调整比较突然,缓冲期缩短。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具有缓解我国日益高企的贸易顺差,促进企业生产高附加值产品,转变增长方式,淘汰落后产能等诸多作用。但许多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出口退税率调整的效果。例如,由于对降低或取消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副作用考虑不足,在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中,有些是我国特有的产品和在世界上占有一定份额的产品。由于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有的出口企业一方面通过提高价格来保持原有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通过薄利多销的手段维持经营,不仅没有降低出口,有的还使得出口额增加了。由于对在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前的一段时间出口增长会加速考虑不足,出现了企业为保持利益,从价格和总量的增加上来实现出口,从而降低了对进出口贸易的调控效果。
  出口退税率进行太多的调整给对外贸易正常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出口退税是WTO组织成员国对出口货物所采取的一种国际惯例,是为了使出口产品避免重复征税,达到非本国国民不承担本国税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收的目的。既然是惯例,就应当保证其相应的稳定性,而不是经常地变化。另外,从出口退税资金的基本性质来看,出口退税是一种税式支出,而不是财政支出,不能按照财政补给的思路随时改变出口退税的处理程度,也就是说,惯例本身既不允许对出口产品多退税款以达到另类补贴的目的,也不鼓励将本国税收强加于他国国民的做法。
  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常调整会被国际市场发现并关注,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理念很可能被误认为陷入了财政补给的怪圈,而非税资支出。有很多客商不理解中国的出口退税,他们从我国增值税条例中了解到我国法定增值税税率只有3个,17%、13%、0,而实际出口退税率的多样性和频繁调整,为国外一些竞争对手认为我国不遵循国际惯例对出口产品实行财政补给找到了借口。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往往有个时间差,上半年签订的合同,在下半年履行,下半年签订的出口合同可在明年的下半年履行。由于出口退税率调整过频,使得一些出口企业不敢与国外客户签订长期合同,特别是一些大的项目,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由于不敢轻易签订,往往引起客户的费解和质疑。出口退税率调整过频也直接影响到外商投资环境,使得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时不敢轻易作出决定而瞻前顾后。出口退税率调整过频,社会浪费也很大,有的项目已投产,而因政策调整过大,造成一些项目不得不转产或停产。
  出口退税率经常调整对我国外贸的健康发展有一定负面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相对稳定,可以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使得出口产业、出口贸易生产力有一个较长远的发展规划。如果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调整,会使得出口行业经营理念发生变化,尤其是大多数外向型中小企业,对于退税政策调整和对企业影响的弦绷得过紧,权宜之计盛行,听说哪个产品退税率要提高有钱赚了赶紧行动,哪个产品要取消退税了赶紧提前出口或中止合同,出口企业眼前的既得利益都顾不了,更不会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肩负的社会责任以及与国际国内产业间的关联互动。
  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由于出口退税率的不断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档次增多,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在海关同类出口商品中并不统一,需要在海关对出口商品的归类管理中再增设不同的商品档次对应相应的退税率,加大了海关和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也增加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的难度。1.加大了海关人员对商品码的确定难度。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其中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在海关同类商品中,相近的两个商品码设定了不同的退税率,这给海关在确定税则号方面,以及对出口商品的准确查验和放行工作增加了难度。2.加大了税务部门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税务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一般是按照海关税则号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进行审核,由于出口退税率的档次增多,相近税则号有不同的退税率,增加了税务部门审核出口退税的难度。3.加大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的难度。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由于出口退税率的档次增多,在对外签约时,企业确定出口退税率的难度增加了,由于同一类商品码中退税率不同,企业在对外签约时必须准确掌握出口退税率,才能正确地进行核算。从现在退税率调整的情况看,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具体商品的退税率为多少,对于纳税人当然更难准确地对应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特别是外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就更难准确把握好具体商品的退税率了。因此,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增加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的难度。另外,由于出口商品退税率的区分难度增加,税则号确定难度加大,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把低退税率或不退税出口货物报高退税率的税则号,不利于公平竞争。
  近几年我国控制出口增长速度,调整出口产业结构的主要调控办法,就是采用频繁调整出口产品退税率和对出口货物实行征税来进行的,其他方法的采用相对较少,在国外发达国家是很少这样做的。笔者认为,在调控出口经济增幅和保证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方面,需要探索一些其他方法。税收是调节经济的杠杆,但税收不只肩负宏观调控的职能,频繁地突出其宏观调控职能,会损害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控制和保护我国的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能仅盯着出口环节,用行政手段频繁减低或取消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如前所述,这样做一方面对资源性产品出口会起负面作用,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自由贸易互通有无的精神,不能很好地发挥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不利于国际分工与合作等。应广泛调查研究我国资源的分布,并与其他国家对比,根据不同资源的实际情况详细确定资源税率,加大资源税征收管理力度,从而使我国的资源特别是特有的资源性产品得以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上更加有效地得以利用。另外,用提高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手段也可以增加不同出口产品的成本,不仅可以间接达到调控出口的目的,而且可以使我国广大劳动者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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